责任的全部定义能详细阐述下责任广域的定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9 10: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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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全部定义
能详细阐述下责任广域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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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通常在两个意义上使用.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的事,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编辑本段]责任的内涵 责任是分内应做的事情.也就是承担应当承担的任务,完成应当完成的使命,做好应当做好的工作.责任感是衡量一个人精神素质的重要指标.责任和自由是对应的概念,责任事实上--虽然不是时间上--以自由为前提,而自由只能存在于责任之中.责任是唯独存在于上帝和邻舍的约束中的人的自由. 负责任的人在自身的自由中行动.除了他的行为和他本人以外,再没有别的能够支持他,减轻他的负担,这个事实就是自由的证据.负责任的行动发生在义务中,这义务给予他自由,给予他完全的自由.同时,负责任的行动完全发生在相对性的区域内,发生在无数视角里,每一种特定的现象都在其中出现. 社会在发展,责任内涵也在不断发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赋予责任日益丰富的时代内容.负责任的大国,负责任的政府,负责任的的公民——中国以更加鲜明地形象呈现在世界面前. 责任能力简单地说就是指一个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责任能力的定义也是不同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依据这种认识而自觉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编辑本段]词语解释 1.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新唐书·王珪薛收等传赞》:“观 太宗 之责任也,谋斯从,言斯听,才斯奋,洞然不疑.”《元史·武宗纪一》:“是以责任股肱耳目大臣,思所以尽瘁赞襄嘉犹,朝夕入告,朕命惟允,庶事克谐.”《续资治通鉴·宋英宗治平三年》:“陛下能责任将帅,令疆埸无事,即天下幸甚.” 2.谓分内应做的事. 宋 司马光 《谏西征疏》:“所愧者圣恩深厚,责任至重.”清 李渔 《玉搔头·止兵》:“曾与老爷当面说过,内患不除,是老爷的责任.” 高晓声 《拣珍珠》:“她是妇女主任,本大队姑娘的思想问题,有责任做些工作.” 3.做不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该承担的过失. 陈登科 《风雷》第一部第五九章:“俺 黄泥乡 ,戴上这么一顶落后的帽子,你们全没有责任哪?”如:追究责任. [编辑本段]社会意义 责任是一种职责或任务.它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有社会就有责任,身处社会的个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和条文,带有强制性.责任有个人的责任和集体的责任.个人的责任指一个完全具备行为能力的人(成年人)所必需去履行的、职责.集体的责任指一个集体必须去承担的一种职责.责任的追究一般以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为准. 例如:个人的责任,国家的责任,单位的责任,道德的责任等. [编辑本段]第19个世界艾滋病日主题 2006年12月1日是第19个世界艾滋病日主题被确定为“责任”,其宣传口号是“遏制艾滋、履行承诺”.主题旨在强调世界各国领导人有责任履行为防治艾滋病作出的承诺,并且号召公众积极参与抗击艾滋病的活动. 责任的含义 1、责任指份内应做的事,即分内之事.如“制止违法犯罪是我们公安干警的责任”,又如“我们应尽到做父母的责任”.这里责任的含义与义务的含义相同,表达义务的意思. 2、责任指导致未能做好分内之事的过错或过失.如“对这件事的发生,我们大家都有责任”,又如”不掩饰责任是一个党员的基本素质”.这里责任的含义是过错. 3、责任指因未能做好分内之事所引发的不利后果.如“他违了法犯了罪就应当被追究责任”,又如“如果不负任何责任,这样的处罚又有什么意义”.这里责任的含义是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包括了法律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仅仅指违反了法律义务的后果.关于狭义的法律责任的含义,法理学界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1)义务说.该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1]该说缺陷是不能形象地突出法律责任的本质,不能有效地将责任和义务区别开来. (2)后果说:该说认为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2]该说缺陷是在界定责任产生原因时存在交叉.违约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要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违反了合同法.该说认为“法律规定成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指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产品致人损害.它可以导致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产生.”[3]其实,法律规定导致责任的产生还是违法行为导致的.产品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承担责任,是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即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不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责任说:该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应该由违法者依法承担的责任.[4]该说缺陷是没有突出责任是违反义务的结果,也没有明确地指出责任是不利的后果. (4)手段说:该说认为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或侵犯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依法强制违法者承担的不利后果,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手段.[5]该说缺陷是用语上存在交叉和重复.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包括了侵犯法定权利,否定性评价就是谴责,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相同的,都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描述. (5)状态说:该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力),法律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所处的受制裁、强制和给他人以补救的必为状态.[6]该说的缺陷是在界定责任产生原因时存在交叉.不当行使权利(权力)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是违反了契约义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违反了法定义务. (6)负担说:该说认为法律责任是有责主体因法律义务违反之事实而应当承受的由专门国家相关依法确认并强制或承受的合理的负担.[7]该说缺陷是认为法律责任只能由专门国家机关确认是不符合实践的,在义务人违反义务后就产生了责任,如果是私法责任,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来协商确认. (7)责任能力说:该说认为法律责任乃是一种对自己行为负责、辨认自己的行为、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把它看作是自己的义务的能力.[8]该说缺陷是将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割裂开来了.法律责任不仅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社会对其进行的价值评断,而且包括违反义务的客观要素,是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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